理解的完全对。人的欲望是个无底洞,永远是满足不了的。孔子说的(克已复礼)就是要克制自已的欲望,走正道,讲道理。
其他网友回答:也可以这么说。它的正解应该是尊从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和义理法则,用道德、义理、法则约束自己的私欲奢望。这世界,滚滚红尘,酒,饮佳酿而不尽;色,眠名媛而不足;财,囊亿兆而不满,势,焰熏天而不止,人的私欲,是无至境的。好人与坏人,君子与小人,常人和罪犯的区别,就在于用这“天理”约束自己。克制和压抑自己的原始欲望,知道敬畏天理,克制人欲的人,善!
我认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从事何种职业都要把握一个度,不可欺天,要凭天理良心,用现代语言来解释就是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现在社会上有些售假贩假,祸害消费者就是欺天,就是失却了做人的准则,就要遭遣和报应。人的各种欲望无休无止,如不加以节制,永远无法满足,贪官之所以走上不归之路,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其主要原因就是个人欲望澎涨,到最后无法收拾,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都给我们极大啟示作用,在人世间作人不说彪炳史册,但决不能做伤天害理的事,寿命的长短对于一个人无关紧要,但一定要清清白白做人,正正大大做人,这就是顺天理节私欲,留下一个好口碑在人间。
其他网友回答:存天理 ,灭人欲是宋朝程朱理学的代表观点。此语缘起于《礼记》,书中说“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后来二程也说“灭私欲则天理明”。可见这句话是有渊源的,我认为这不是凌驾于基本道德之上的,只要我们明白“天理”和“人欲”的意思。
天理天在我国古代含义范围至深至广,是一种信仰性的代表,是至高无上的存在。天理是这一种规则、道理、秩序,是我们每个心中的良知。
人欲大家都容易对这个词发生歧义,因为这个欲不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正常欲望,而是超过这场需要的过分的奢望。这也正是朱熹引佛入儒之后的观点,也就是人性中的恶。
《朱子语类》中说“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这就很清楚的告诉我们,食色性也,这是人的正常需求,是符合天理的;但是你非要三妻四妾,鱼翅熊掌,这就是你的欲望太强了,是不可取的。
存天理灭人欲的意思也就是说不是不让你抽烟,但是你不能一天抽一条把,不是不让你吃好的,但你不能吃一口扔一堆吧,不是不让你挣钱,但是你不能坑蒙拐骗损人利己吧。凡事都有个度,在范围内需求是天理,超过了的欲望就是不好的。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断章取义曲解这句话的意思。存天理,灭人欲是说我们要保持自己内心的良知,不要去为所欲为。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么?
其他网友回答:“存天理,灭人欲”的版权是谁的?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兄弟两人,一个叫程颢,一个叫程颐;这兄弟俩都是南宋大儒,是儒家学说的继承人和发扬光大者。
什么是“天理”?什么是“人欲”呢?
二程兄弟的学说虽说在某些方面不尽相同,不过兄弟二人都是以“理”或“道”作为各自部学说的基础;他们认为,所谓“理”就是先于万物的“天理”;
而 “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万事皆出于理”;“有理则有气”。他们二人还认为, 当时的中国社会秩序就是“天理所定”,而遵循这个秩序就是“合天理”,否则是逆天理。
他们二人在强调天理的同时,还强调人性本善,“性即理也”,由于气禀(气质)不同,因而人性有善有恶。 所以浊气和恶性,其实就是“人欲”。
一旦“人欲”蒙蔽了人的本心,便会损害天理。“无人欲即皆天理”。因此教人“存天理、灭人欲”。要“存天理”,必须先“明天理”。而要“明天理”,便要“即物穷理”,逐日认识事物之理,积累多了,就能豁然贯通。这是不是有点类似“格物致知”呢?
存天理,灭人欲,究竟有什么好处呢?有没有进步意义呢?
二程兄弟主张“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的修养方法。他们宣扬封建伦理道德,提倡在家庭内形成像君臣之间的关系。
他们认为“阳阴二气”和“五行”只是“理”或“天理”创生万物的材料。从他们二人开始, “理”或“天理”被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使用,亦即被作为世界的本体;
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也都是“天理”在人间社会的具体表现形态,“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河南程氏遗书》)
总之,宋代理学家所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命题,从根本上说,是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不容全盘否定。
其他网友回答:人欲应该是不切实际和不被当时社会认可,有悖人性,有悖良知,有悖道德的事和愿望!不是正当,健康的,能被世人接受的。好的,正能量的,通过奋斗可以实现的愿望。
其他网友回答:为什么網上会出现许多似是实非对先賢的质疑声音,歸根结底是缺少学习或一知半解造成的,他们善于将自已的观点凌驾于先哲之上,不能客观分析,反之這也是好事,至少他们开始关注這些学说,通过质疑到认识也是学习的一种方法。
其他网友回答:这样理解是对的,不过真正实行起来的话却没有这么简单,这里面牵涉到两个概念,“天理”和“人欲”,另外最关键的一点是,在实修实证过程中该如何“存”,又该如何“灭”。如果仅仅只是依文解义,永远都无法透彻地辨析出天理和人欲之间的界线,永远都不会触达到“开悟”层面。
什么是“天理”?天然之理。什么是“人欲”?越过天理的那一部分便是人欲,换句话说就是不合于理的那部分诉求,统统都是无底的欲望。
事实上,能够帮助你开窍的全在这个“合”字里面,只要在这个字眼上下功夫,假以数年,你的境界成就必定斐然,令其他人望尘莫及。
天人合一,物我合一,知行合一,动静合一,身心合一,这些种种心灵层次的体验,都是欲望与道德之间较量后的升华,在儒家的修身养性之中,这个“一”指的是“天理”,是通过“格物”等等一系列身心实践后,自然呈现出来的天道准则,没有办法人为刻意干涉。
在题主的这个问题中,凌驾于道德之上的欲望,便是要灭掉的那一部分人欲,把这一部分欲望剔除之后,天理自会昭然显现出来。
当一个修炼者的内在,经历如此反反复复的精进修习,那么他的“天理”之气便会越聚越多,越来越强,至大至刚,至诚至精,这个过程就是“存天理”。
''存天理,灭人欲''。这是宋明期间程朱理学的典型表述。这六个字的本意清清楚楚,就是要灭掉人的欲望,而保存所谓''天理''。
这里没有把''人欲''放在''天理''之上,或者把''天理''放在''人欲''之上的问题。而是把二者完全放在极端对立的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境地之中。只有灭掉''人欲'',''天理''才能存活。或者说如果想让''天理''存活,那''人欲''就必得灭掉。这无疑是大错特错了。
且不谈程朱理学中的理,指的是儒家仁义礼智信的伦理道德说教那套玩意儿是否是''天理'',有待进一步探讨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扬弃。仅就''灭人欲''这三个字所表达的思想和认知,就反映出那些理学家们对''人欲''没有丝毫地理解而做出了极端错误的判断。
''人欲''是人性的根本体现。人是不同程度地具有追求理和利的欲望并在这欲望的驱使下去逐步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能力的动物。''灭人欲''就等于是灭人性。灭人欲不仅仅是灭掉了人的利欲,也灭掉了人的理欲。当然,人的追求理和利的欲望是不可能灭掉也不该被灭掉的。欲望是大脑这块物质所具有的根本属性,谁也灭不掉。但就这六个字来看,''灭人欲''就是把理欲和利欲一块消灭。试问,人没有了理欲,那''存天理''又怎样才能存住?所以,''灭人欲'',''天理''就无存。''存天理'',''人欲''就不可灭。
如果仅从''存天理''这三个字面意义上理解,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把''天理''理解为自然之理,那么存自然之理是完全正确的。但儒家所鼓吹的仁、义、礼、智、信那套周礼与自然之理不能完全契合,不能等同。那程朱理学所倡导的''存天理''就不能说是完全正确的了。
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之理究竟是什么?或者说,在人类社会中衡量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正确标准究竟是什么?
本人认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侵犯个人(未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自主权的人)自主权,或者说未直接或间接侵犯个人自主权的个人自主权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侵犯。换一种表达方式,那就是,在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个人(未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自主全的人)自主权的框架内。个人可以自主随欲而为。
在人类社会中,未直接或间接侵犯个人自主权的个人自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要想让这种自然之理得以畅行,正义得以伸张,就需要同那些求无理之利的人的恶行进行长期地 艰苦卓绝地斗争才能逐步接近。绝对的理想状态不能完全实现。因为人性决定了,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追求理和利的欲望。只要人性不变,到任何时候都有理欲强与利欲的人存在,也有理欲和利欲强弱程度相当的人存在。这一部分人头脑中追求利的欲望是在理欲的约束下去求有理之利,并不产生恶行。当然 到什么时候也都有利欲强于理欲的人存在。这种人头脑中的利欲冲破理欲的约束,而去求无理之利,这是产生直接或间接侵犯个人自主权的丑恶现象的根源所在。从这个层面上说,''灭人欲''还可以说得过去。但这种人是消灭不了的。这种人头脑中所具有的利欲强于理欲的欲望也是消灭不了的。
对于利欲强于理喻的人的行为,只能用正确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鼓吹根本无法做到的''灭人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欲望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因。只要是人,就有欲望,这就是''天理''(自然之理)。所以''灭人欲''就是''灭天理''。''存天理''就要''存人欲''。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存天理,灭人欲''的论断都是错误的。
我们现在没有必要把自己的意思非得强加到那六个字之中来对那六个字加以解释。那六个字所表达的意思,只能从那六个字中去思考。对了就是对了,错了就是错了。不管那六个字出自何人之口;也不管那六个字曾经被何人所吹捧;更不管那六个字曾经被多少人误以为是真知灼见。这才是我们今天的人对待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其他网友回答:这种说法不对,人欲是不能灭的,因为他盖括多个层面而不就是某一方面。天理是啥就是做人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的道理,不该做的可以不做,但也不是想留不想留东西。人的行为可用天理道德来约束,管住不住是看人的自控能力和外界因素来决定的,要是人的所作所为超过了道德底线说明违背了天理造成天怒人怨,造成了物质与文明的损失,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就要用法律来规范他的过错啦。法律才是保护人合法行为的保障,法律才规范违法犯罪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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