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脱胎于“礼”,因此“法”的一些内容可追踪溯源至“礼”。
《论语》中说:“殷因十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十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由此可知,夏、商、西周的主要制度是沿袭的,商对夏、周对商所继承和废除的礼仪制度及相关内容都是可以知道的。
而根据《礼记·曲礼》的记载,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行法非礼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从《礼记》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礼在当时既是一种约束社会道德和风俗的规范、准则,也是一种国家法律规范。
西周时,礼法一体,这时的“礼”便承担了一部分“法”的职责。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思想和政治格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为各家族流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提供了“有机土壤”。
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和旧贵族之间已就利益关系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为了争取、扩大自己的势力和权益,代表前者利益的法家思想人物,就提出了“法治治国”的主张;代表后者利益的人物,依旧主张“礼治治国”。
两个阵营“礼法之争”的加剧,使得“法”逐渐从“礼”中剥离开来,法家思想学派自此诞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包括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及阴阳五行学说等五种,今天详细便解答下法家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法治”说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邓析、赵盾、赵鞅、叔向等人,发展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实践者。
战国末期,韩非子将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等三治融为一体,提出“以法为本”乃真正的法治,以及“法、势、术”三治合一的观点,而“法治”说在法律思想架构中始终占据着核心角色。
1、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法律起源上,为了确定人们分配的管理制度,制止社会无序状态,法律便应历史发展而诞生,它的起源冲破了夏商周固有的“天命神权”的思想束缚,开始触及了财产私有权的保护与社会稳定的问题,把法律的发生及其“定分、止争”作用相关联,这是历史一大进步。
法律本质上,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战国时期,富国强兵是当时各诸侯国的迫切需要,而“法治”则是实现富国强兵的不二法门,所以说,法的本质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战时的功利主义政策。
法律作用上,法律主要有“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这两个作用。前者是用来处理各种关系矛盾,以保证公平性;后者是奖励耕战,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2、法律特征
法家认为法律特征包括公正性、公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四点。
(1)公正性:《商君书·修权》中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意思是“法”是国家的度量衡,法是用来衡量百姓言行是非的客观标准,法代表国家利益。
(2)公开性:施行“尚法明刑”的主张,臣民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和权益,国家才能保持政治管理体系制度的完善。
(3)权威性:《韩非子·问辩》中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这保证了由国君制定的“法”要高于一切的理念,通过赏、罚等强制手段来加强法的权威性。
(4)稳定性:法家要求国君对立法权的掌控,立法不能朝令夕改,以保证其实施的稳定性。
3、立法论
(1)法家主张立法及其法令要循序渐进,要顺应时代发展即《韩非子·心度》中所说的“法与时转而禁与能变”;
(2)《管子·形势解》中说“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说明立法也要保证“令顺民心”,这样才能保证“令行禁止”;
(3)《韩非子·用人》中说明立法要易于理解和实践,最后既可以达到赏赐的目的,又能达到避免刑罚的产生,即“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4)“法治”的关键是要保证立法的统一固定,即“法莫如一而固”,这样才能维持社会有序与国君权威;
(5)立法需提现厚赏重罚的原则,商鞅便是这一原则的实践者,韩非子也同样肯定了这一观点。
4、执法论
“法治”要落到实处,还要在于其执行的力度。法家思想的执法论包括民知法令、执法必信、“刑多赏少”、“刑无等级”等四方面的司法与守法相关内容。
总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根据当时所处社会环境,提出与发展了“法治”思想,通过对法令的颁布、设计和实施,加强中央集权,强调“以法治国”,最后目的在于富国强兵。
二、“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法家法律思想除了“法治”,“势治”和“术治”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共同构成治国思想。
1、势治
“势治”是“法治”思想的前提,旨在实现“以法治国”。法家的慎到学派提出了“势治”一说,强调国君要掌握国家统治权,善于运用赏罚来巩固自己的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法令实施,并实现臣民服务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2、术治
“术治”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
申不害提出了“术治”一说,主张国君对驾驭臣民有“七术”,《韩非子-内储说上》中记载:
“一日众端参观,二日必罚明威,三日信赏尽能,四日一听责下,五日疑诏诡使,六日挟知而问,七日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简单概括,“术治”主要包括国君树威手段;任命、监督、考核臣子的措施;管理官员的措施等三方面内容。
“势治”和“术治”都是新兴地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会它们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3、“法、势、术”三者合一
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富国强兵,最后却被车裂,韩非子认为原因在于其“徒法而无术”;而申不害重视“术治”,最后也以失败而告终,韩非子认为原因在于其“徒术而无法”。
《韩非子·定法》中也明确记载:“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三、结语综合以上可知,法家法律思想包括“法治”说这一核心内容,也包括中“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法律思想。其中,“法”是根本,“势”是前提和调节,“术”是工具和手段,势、术都需在法治的基础上运作才能行之有效,“法治”、“势治”、“术治”三者相辅相成,每一项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不可或缺。
其他网友回答: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关于“法”的内容,若细化来看,法家之法的范围包括经济上的重农抑商,政治上之废除世卿世禄,以及治道上对人治和德治的反对。
诚然,法家思想之法的具体内容肯定不止经济、政治、治道这几个方面,只是这几个方面比较突出,也相对比较有代表性,所以就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重视农耕:重视农业为富国强兵打基础首先,战国时期人们主要生活物资来源还是依赖于农民耕地,但是农民耕地艰苦,获利相对不多,而商人仅仅只是转手,就能赚到农民辛苦数天都无法赚到的钱财,这大大打击了百姓耕种的积极性。这种情况若是在和平年代,可能不会显得太过突兀,但是在战国时期,就有必要重视。
战国时期诸侯国争霸,除了招揽人才以外,还需要富国强兵,而耕种可以说是当时社会的经济来源之基础,如果农民没了耕种的积极性,富国强兵又从何说起。
所以法家学派中的代表人物大抵都很重视农耕,例如李悝在魏国就曾经在土地分配问题上提出过相应策略,而商鞅也提倡废除井田制,奖励耕战的说法。李悝也好,商鞅也罢,他们对耕种的重视虽然一定程度上打压的工商业发展,但是却大大增加了百姓进行农耕积极性,继而为行军打仗提供充足粮草,以期达到富国强兵的作用。
2、废除世卿世禄:高位能者居之在战国时期这个生死存亡的战乱年代,如果高位还不让能者居之,那么国家危矣。这个时候,因世卿世禄而身居高位的人明显成为国家的“负担”。颇讲究实际效用的法家思想家们自然不会让国家资源损耗在“靠出身但没本事”的人手中,继而在政治上主张废除世卿世禄的传统制度。而法家许多代表人物也因这一主张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毕竟此举属实实在在得罪国内贵族,这些便是后话了。
3、反对人治和德治:严刑峻法为主,术势为辅,以此保证君主绝对权力在治道上,法家的鲜明特色就是反对人治和德治,且主张严刑峻法,在主张严刑峻法的同时,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还告诫君主要把握术势,以此来有效控制当时社会。
法家之所以反对德治和人治,大抵是因为各法家思想家基于战国时期这个大环境,发现人会沉溺于欲望,继而“从利而动”。以韩非子来说,韩非子认为尧舜时期的德治和人治已经不受用了,战国时期属于诸侯相争的大战乱环境,诸侯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富国强兵。而韩非子所提出的策略,便是以严刑峻法辅以术势来巩固王权,借此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威,继而让举国上下在君主的指挥下逐步强大。
也就是说,在韩非子心里,“竞于道德”的尧舜时代已经过去,诸侯国想要强大,必须依靠智谋加实力来取胜。同时,人治和德治太难把握,毕竟 人心在复杂的利益面前往往多变。于是,基于以争夺为时代主题的大环境,以及人因欲望在利益前多变的倾向,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十分反对“人治”和“德治”,主张严刑峻法,并告诫君主主张严刑峻法的同时需辅之以“术势”,借此牢牢掌控国家,继而在战乱大环境中争得一席之地。
4、总结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法家之法的内容,主要分为经济、政治、治道这几个方面。因为古代属于农耕社会,要强兵,就需要粮食足够,所以法家在经济上重视农耕;同时,战国时期之诸侯相争需能者上位,所以靠“好出身”而被供养的贵族在法家眼里就成了多余,于是法家在政治上反对卿世禄制。同时,因为时代主题属“争霸”,同时又观察到人之在欲望下从利而动的倾向,法家继而在治道上反对人治德治,提倡严刑峻法,并告诫君主辅之以术势,以此巩固君主的绝对权力。
其他网友回答: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及法律思想,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
管仲,齐相,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 ,被誉为"法家先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依法治国的人。他提出:一是“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在修订以前法令的时候,不必全部抛弃,可以继续实施好的、有用的法令。二是“作内政而寄军令”,这是管仲给齐国制定的总方针,也是管仲最核心的法家思想。简单来说,就是主张依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三是“令顺民心”,“与民分货”,就是说法令要顺从人民的心意,强调物质利益,让人民分享一点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富强。
子产主要是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打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主张“宽猛并用”的前提下,更强调严厉执法。
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将法家思想予以大力发展,于是这样就慢慢成为了一个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是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的主张,既然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总的来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强调的是人与人不要分什么亲远,也不分什么贫穷和尊贵,一律都取决于法令。客观地说,法家思想敢于打破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是非常具有先进性的。但是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太过于强调法治思想,忽视了德治的合理性。另外,这种法治思想往往在实施过程中要与传统的文化东西彻底割裂,是不可取的。法治和德治必须相辅相成,共同治国。
严刑峻法。以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以惩罚进行威慑,以奖赏进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