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昆明男子抓小偷,反而被赔偿6.6万,拘留3个月,这样处理是否得当?
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一则消息:昆明一男子抓小偷,因为在抓小偷过程中造成小偷轻微伤,最后还被赔偿6.6万元,抓小偷的失主还被拘留3个月。这则消息出来后,立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我们先看看事情是如何发生的:
贼喊抓贼,打伤小偷要赔6.6万今年3月29日,在昆明盘龙区的7204路附近的乐尔乐超市,一个小偷张某在偷洗发水出门时被苏磊和店员抓住,在扭打过程中张某受了轻微伤,张某当场承认偷了东西。经过协商之后,张某赔偿了超市780元的损失费。
但是过后,小偷张某报警了,上演了一出“贼喊抓贼”,张某控告苏磊、吴某(店员)、叶某(店员)、何某(店员)对他非法 拘禁一个小时,还把他打成了轻伤。警方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调查。4月4日,警方将苏磊和小偷等人全部刑拘。4月17日,苏磊被当地批准逮捕。
苏磊自身患有慢性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因此被拘捕之后请求取保候审。但是当地认为他要先赔偿小偷张某6.6万元的损失费之后才能取保候审,因为他们涉嫌非法拘禁张某1个小时,还把他打成了轻伤。对此,苏磊和他的店员们觉得非常冤枉。
抓小偷的当事人,判得不公,不该被处罚苏磊等人听到这个结果后,当场表示非常气愤,首先张某是一个惯偷,经常来店里偷东西,这次是因为出门正好没抓住。而且张某态度嚣张,偷了东西还想打人,于是在抓捕张某的过程中打伤了张某,张某造成了轻微伤。
张某被抓住后,苏磊等人把他关在了监控室让他交代罪行,前后时间不足1个小时。张某交待了罪行,赔偿了780元之后被释放。随后张某报警,苏磊等人被抓捕,随后被判赔6.6万元给小偷。
苏磊等人觉得自己非常冤枉,在打斗过程中他们也被小偷抓伤、被小偷踢到,为什么就因为小偷伤得重一点要他们赔这么多钱?而且小偷偷东西在先,事出有因。
网友认为:法律不能保护恶人,打击好人对于此事,不少网友认为,这样的处理令人寒心。这样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以后谁还敢去抓小偷?在路上遇到小偷作案时,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法律是要打击恶人,表扬好人才对,如果反过来的话,好人会越来会少,大家选择明哲保身,这社会将更加冷漠。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苏磊等人的确没有拘禁他人的权力,但是他们拘禁小偷没有超过一个小时,根本够不上私自拘禁他人罪。法律这样判处是属于重判,而且据苏磊等人说,小偷张某态度嚣张,声称法律管不了他,制裁不了他,他们才动手的。如今得到这样的结果,小偷张某会更加嚣张,而人们会更加不敢见义勇为。
苏磊等人自然不服,选择上诉是肯定的。而在某些地方,其实也存在抓到小偷私自处罚的情况,在广西抓住偷狗贼那打得是真狠,还有为此打死人的。但是当地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就相对处理得比较好,没有出现大的争议。
此案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以后抓到小偷,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私自处理,也不要私自放小偷走,不然倒打你一耙,你还成了罪人。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大家认为这样做对不对?
其他网友回答:案件的起因是在昆明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在抓到了小偷之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把小偷给拘禁起来,进行了搜身,写保证书要求赔偿之类的,期间小偷还被殴打了。
后期警察来了以后写发现小偷有轻微伤,超市也有非法拘禁的行为,最终超市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刑事指控,还要给小偷赔偿6.6万元。
这起事件,超市的人员肯定是处理不当的。抓着小偷直接报警就是了,他们是没有权利把小偷拘禁进行殴打之类的。
但是就这起案件来看,超市的人员违法可以单独处置。小偷被打如果只是轻伤的话,那治完伤之后还是要按照盗窃罪去处理的。
6.6万元的赔偿是医药费吗?还是精神损失费?小偷偷完东西还能得到赔偿,这点就有点过了,即便是被打了,那也是活该。
打人的按打人处理,赔偿就没必要了吧,小偷的人权其实在他开始偷东西那一刻开始,已经有一部分就应该丧失了。
这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引起的负面效果会很大的,超市人员如果触犯法律那就走法律程序,但是小偷仅因为轻微伤就能得到6.6万元的赔偿,这一点是不是还有待商榷呢。
其他网友回答:题主描述的案件事实与事实是不符的。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店主苏磊将小偷张某抓住后,与其他店员将张某控制,逼迫张某赔偿损失,并让小偷举着“我是小偷”的牌子拍照。期间,苏磊对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