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也可能会犯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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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3个真实案例吧,有助于大家理解。

第一个案例:

一个20出头的小伙子,他有一个30多岁的女性朋友叫小梅,有一天小梅就约小伙去酒吧喝酒,小伙子没多想就去了,结果到了之后发现还有另外两个30多岁的女人,经介绍这两个也是小梅的朋友,于是3个女人,1个小伙,就开始喝了起来,中途小梅趁着小伙去上洗手间之际,就在酒里下了药,小伙回来后一饮而尽。

于是3人就带着小伙到了酒店,然后三人轮奸了他,结果小伙口吐白沫了,这把三个女人吓得不行,赶紧送到了医院,经过治疗还好小伙没啥大碍,最后小伙把三个女人给告了强奸罪,可没法所依啊,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要犯罪是男性,女性定不了强奸罪,后来根据法律给3人定了强制猥亵罪。

第二个例子:

这个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成都九眼桥事件了,一个喝了酒的女子摇摇晃晃走在桥上,可能是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吧,她看中了一个帅气的男人,然后二话没说就扑了上去,把男人压倒在地,实施了强奸,起初该男子还试图反抗了一下,不过听说孩女子力气比较大,所以男子就屈服了,也就没在反抗了。事后女子红着脸摇摇晃晃的又走了,似乎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一样。不过该男子也没报警,这对于他来说可能没啥大不了的吧。

第三个案例:

有一对儿夫妻,老公是个小老板,家里条件还不错,老婆就是个家庭主妇,有点头发长见识短的意思。老婆还有个玩的要好的闺蜜朋友,这家伙长得那叫一个漂亮啊,老公无意中得知老婆有个这么漂亮的闺蜜后心里就起了小九九,特别想霸占她。

于是他就跟老婆商量如何才能得到这个闺蜜,老婆一开始肯定是不同意的,但是老公以不给她零花钱为由让她好好劝自己闺蜜,老婆为了能够过上富裕的日子也只好妥协了。

有一天老婆就把闺蜜给带到了家里,老公是越看越喜欢,当即就开始动手动脚的,闺蜜吓得不行想要逃,这时老婆直接按住了闺蜜,然后老公对闺蜜实施了强奸。

闺蜜回去后就报了警,然后把夫妻二人给告上了法庭,最终两人均以强奸罪入刑。起初老婆不服提出了上诉,强奸闺蜜的明明是我老公,为啥我会被判强奸罪,我也没这能力啊。可这是有法所依的,当协助他人强奸妇女就是强奸者的同伙,所以均以强奸罪判刑。

通过第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独自去强奸男性是构不成强奸罪的,因为没法所依,强奸罪主要是用来保护妇女的,犯罪主体是男人,女人不行,只能判个强制猥亵罪。

通过第二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大多数男性遇到这种事情后看的都是很开的,只要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几乎也就笑笑就过去了,并不会去报警,更不会去告她们,甚至有还希望再次能够遇到的。按道理来讲一个女性独自去强奸一个男性,如果男性不愿意的话应该是实施不了强奸的。这也就是为啥女性独自强奸男性是定不了强奸罪的原因。可能后续会完善法律,会把女性强奸男性定为强奸罪。

通过第三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确实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不过前提就是协助他人实施了强奸,此时她就是强奸者的同伙,所以自然也会以强奸罪定她。

最后呢就是:作为女孩子一定要矜持一些,找一个自己爱的人才是最好的,不要去干这糊涂事。作为男孩子在外也一定要自己保护好自己。

其他网友回答:

2007年,河北永年县发生一起三名女性强奸一男子(16岁),致其休克送医的案件,但最终却因《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而未能以强奸行为最终定罪。

案例

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周某(16岁)应女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女朋友张某外,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年纪都在30岁左右)

席间趁周某上厕所,三名女子在周某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且不断的给周某敬酒。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随即被施以性侵,但可能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周某后续发生休克,紧急送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

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名女子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而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

女性性侵犯一般被定性为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罪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西方国家“儿童保护”

说实话,其实每年好像都能从媒体端看到西方国家出现成年女性强奸未成年男童的案例。正是因为此类事件在西方国家较为“常见”,所以政府在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考虑下,设立了关于“女性强奸儿童罪”的罪名,且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语

在中国境内,从《刑法》角度来看,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依旧会面临其他罪名的认定。

其他网友回答:

我的邻居是一位74岁的大爷,他的保姆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但并未造成强奸罪。

他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都事业有成,每天都忙于打理生意。前年的时候,那位大爷生了一场大病,住院了将近三个月,通过医院的治疗,他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瘫痪了,因此生活不能自理并且还说不出话来。

那位大爷刚从医院搬回家里居住的时候他们兄弟两是轮流回家照顾他们父亲,后来因为工作实在太忙,所以他们就寻思着要找保姆来家里照顾他们的父亲。但是他们又担心保姆使坏,为了能看到保姆照顾父亲的样子,他们选择在父亲的房间里安装了微型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安装好之后,他们经过村里人的介绍,他们找了一位46岁的女保姆来家里负责照顾他们父亲饮食起居。保姆刚来家里的第一天就出事了,那位保姆趁着盼晚给他们的父亲洗澡的时候,侵害了他们的父亲。当他们晚上回家的时候,看到自己的父亲在流泪。

于是他们就问保姆,是怎么回事,保姆却说不知道。那位保姆以为能骗得过他们两兄弟,但是她做梦也想不到房间里有监控录像,并且他们的父亲虽然不会说话,但是却会写字。他们拿着笔和纸交到父亲的手上之后,他们的父亲写下了保姆侵害他的整个过程。

他们得知情况之后,来到我家里,把他们的父亲被保姆侵害的事情告诉了我,并且对我说:上次你家里办酒席,好像有一位律师朋友来参加。麻烦你请那位律师来家里一趟,我向他咨询一些法律知识。我当场就打电话给了我朋友,并且把事情都告诉他,并且请他来我家里一趟。

因为是朋友,我有求于他,他很快的就赶来我家。他来到家里之后,那两兄弟就问律师,能不能告她强奸罪,我那位律师朋友说:在法律上,强奸罪是保护女性的性意愿权不被侵害,是不包括男性的。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能是侮辱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罪。

后来他们向我那位律师朋友咨询,侮辱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罪能判她多久,我朋友反问他们:你们的父亲身体有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倘若有严重的受伤,可以告她的。那两位兄弟寻思了很久,最终还是决定不上告了,因为他们觉得没有必要去告那位保姆。

他们担心老父亲的名节,同时又会有人来询问,要走程序会很麻烦,会严重影响父亲的生活,所以他们选择放弃告那位保姆,最后他们只是以保姆照顾父亲,父亲不习惯为理由把保姆开除了,并没有告诉那位保姆,他们知道她侵害他们的父亲。

通过这件事我才了解到,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不会犯下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实施对象为女性,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不能构成强奸罪。

虽然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并不代表女性可以为所欲为的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是猥亵儿童,就依照两款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中指的“他人”不在特定指妇女,通俗易懂的说,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只要是违背被对方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都会受到处罚。同时女性对不满16周岁男子的强奸,可判处猥亵儿童罪。

其他网友回答: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

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

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 侵”16岁男孩事件

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其他网友回答:

可以明确的给出答案,目前,在我国,正常情况下女性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罪刑,只有男性才会构成此项罪刑。

任何罪行的构成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所以,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一下,为什么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从强奸罪的定义找答案

先看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从其中我们便可以寻找到一部分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此项罪刑中,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友过来言之,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无疑便是男性。

也就是说,女性是此项罪刑中被保护的对象。

这也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只有男性才有可能触犯或者构成强奸罪,女性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



以例说法

24岁小伙李某网上认识了40岁女子孙某,二人聊熟后,孙某邀请李某来自己家帮忙修电脑。李某一下班便直奔孙某家,穿着暴露的孙某将李某领进卧室修电脑。修好后李某要回家,孙某再三挽留其吃饭,李某无奈留下。席间,孙某将李某灌醉,后将其抱上床,与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已有女朋友的李某醒来后愤而报警,但女子孙某的行为并构不成强奸罪。


那么,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就不是犯罪行为吗?

可以肯定的讲,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女性会构成什么罪

那属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或者是触犯了哪项罪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这里面的他人,同样也包括了男性。

结合到上面的案例中,李某是在被孙某故意灌醉后,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孙某强制发生了关系。

孙某用酒灌醉李某的行为,属于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李某在醒来后愤然报警,说明他自己并不情愿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是在违背李某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标准,构成了猥亵罪。


特例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是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来讲,只是强调了受侵害的对象是女性,并没有指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并不能准确认定。

小结

总的来讲,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只考虑男性与女性之间,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最多构成猥亵罪或者其他罪刑。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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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回答:

我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看完之后,可以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我们公司商务部有一个领导姓高,是公司的副总,今年已经40多岁了。高总来公司的时间比较早,现在已经实现了财务自由。

高总和妻子是大学同学,他们在一起生活了20多年,夫妻关系很是恩爱。

高总在单位时人缘特别好,他的为人也很好,总是为自己的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在员工心目中的形象很高大。

去年7月份,他们部门招进来一批应届生,其中有一个女生小玉,人长得特别漂亮,而且名牌大学毕业,被高总作为了重点培养对象。

因为需要经常谈论一些工作上的事宜,所以小玉需要经常去高总的办公司。慢慢地,没有工作时,她也会找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

高总起初还以为这个女下属工作上进,积极进取,所以感到很高兴。但是,慢慢地,他发现了一些异常:小玉对自己好像有意思,总是想着法子接近自己。但是他是一个有家室的人,家里有老婆孩子,所以他肯定不能做背叛家庭的事。

那次借着指导工作的机会,高总劝小玉赶快找一个男朋友,不要把大好的青春浪费在错误的地方。

既然话说到这个份上了,小玉干脆把关系挑明了,她说自己喜欢高总,有一天也会让高总喜欢自己。高总则无言以对。

那次谈话之后,高总开始刻意和小玉保持距离,但小玉追求高总的想法却一直存在,她在等待一个机会。

终于有一天,机会来了。

那天,部门举行聚餐,高总喝醉了。聚餐结束的时候,小玉说她负责把高总送回家里。然而,等其他同事走了之后,她却直接在酒店开了房间。

那天晚上,小玉得偿所愿,主动和高总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高总醒来发现自己躺在一个陌生的地方,旁边还躺着一个人,正是小玉,他一下子就明白过来了,一个劲的扇自己耳光,骂自己混蛋。

小玉倒是显得淡定从容,说自己把爱给了喜欢的人,不后悔。

高总慌乱中穿上自己的衣服,又从口袋里翻出手机,他发现手机关机了。他赶忙打开手机,发现很多未接电话,都是妻子打过来的,妻子还发了微信,问他怎么还不回家。

他马上给妻子打电话报平安,谎称自己遇到紧急事务,坐飞机出差了,现在刚落脚。

简短的聊了几句之后,他挂了电话。

他特别悔恨,对小玉说对不起,希望这件事只是个误会,大家都忘了吧。他会给小玉一笔钱作为赔偿,但是小玉拒绝了,她说自己是自愿的。

这件事之后,高总就不再找小玉了,而小玉也不再找高总汇报工作了,高总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谁知,一个月之后,小玉又来找高总了,她开门见山的一句话,让高总直接蒙了。

小玉说自己怀孕了,孩子是高总的,他要让高总离婚,然后和自己结婚。

高总感到很震惊,他没想到这个女孩这么有心机,直呼自己看走眼了

小玉也不让步,她说如果高总不和自己结婚,就状告他强奸了自己,让他身败名裂。

那次谈话,双方不欢而散。

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计划,小玉把怀孕这件事还告诉了高总的妻子,那个温婉善良的女人。

她以为高总的妻子会暴跳如雷,然后和这个“渣男”离婚,但是小玉的算盘打错了。

高总的妻子是一个端庄大气的女人,她非常信任自己的丈夫,相信他不是那样的人。退一步讲,即使发生了不想看到的事情,她为了孩子,仍然会选择原谅丈夫,她要守护自己的婚姻。

高总妻子首先声明,自己不会和丈夫离婚;其次,对小玉怀孕的事情表示遗憾,她可以给小玉一笔钱作为赔偿,劝她放弃这段畸形的爱恋,把孩子打掉。同时,奉告她不要拿强奸这件事作为要挟,这样只会两败俱伤。最后,她向小玉申明自己是学法律的,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比较清楚。

后来,小玉的计划最终还是落空了,经历了这件事,她身心俱疲,最后选择了离职。

最后,回答一下问题,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我这个案例中,小玉虽然实施了“犯罪”,但她不会构成强奸罪。

我国的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是男性,所以犯强奸罪的大部分都是男性。

但是间接主体(从犯、帮助犯)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所以如果女性帮助男性强奸了另一名女性,那么,她可能会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者教唆犯,这样的话女性强奸罪的罪名就成立了。

其他网友回答:

我用屁股一算就知道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啊!还有女的强奸男的呀?我愿意当受害者,绝对配合,求推荐......。可现实却没有那么美好,甚至让人不寒而栗,一定让你后悔。

答案:女人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知道你们爱听一些劲爆的故事,本人工作8年以来,接触过很多女性参与的强奸案件,她们既可能是高光的主角,也可能是最佳配角,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好了,玩归玩,闹归闹,不要拿法律来开玩笑。法律人说说法律事,先来哔哔下什么是强奸罪?

一、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有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其实不用我说,大家也都能分辨出来。这是一种高发的常见罪名,听说越是到年中的时候案发率越高。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知道的老铁下面评论指导下。简单来说就是女孩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要和霸道总裁式的求爱区别开来,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否则咱们狱中作舍友。

大家发现没有?强奸罪里保护的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男的被女的强奸了,女的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貌似潘安的男士要注意了,请不要走夜路,至于咱这种颜值的就随意了。可女的真的不构成强奸罪吗?虽然咱颜值不高,可是贞操不低呀,法律真的放弃我们了吗?当然不是。

二、女人构成强奸罪的类型

女人一人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她是大力金刚芭比娃娃,将男人摁在地上摩擦,事后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片云彩,不承担强奸罪。可是很多女性力量单薄,想实现对其他女性性侵犯,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摇人了,找一个男人当帮手,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包含很多类型,例如教唆犯和帮助犯等等。这里避免大家懵哔,不展开叙述。下面用几个真实例子来说明,这样更生动形象一些。在生活中再遇到此类的情形能用律师的思维一下子辨别出来。

1、母亲帮助脑瘫儿子强奸妻子

2019年,山西北部的一个小村庄,儿子小的时候因为难产落下脑瘫的疾病。一转眼30年过去了,母亲为了孩子成家,四处托人说媒。经过媒人介绍,儿子与邻县的一位瘫痪女孩办了婚礼,但是女孩内心并情愿,所以也一直没有行夫妻之实。着急抱孙子的母亲急坏了,竟然在汤里下药,趁着女孩昏睡过去,指示儿子强奸了女孩。这位母亲构成强奸罪。

2、女孩为了还债,教唆债主强奸同学

2020年,贵州某大学生小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向社会人周某贷款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苹果手机。贷款到期后,周某多次骚扰性催收。小李迫于压力之下,提出可以将同学小雪介绍给周某认识,目的是抵消掉债务。小李伙同小雪和周某一起晚上吃烧烤,多次让小雪喝酒直至醉酒不省人事,饭后将小雪送至周某所在的酒店,小雪被周某强奸。小李构成强奸罪。

3、为了泄愤,强迫他人强奸情敌

2021年,广东东莞,女孩小梅和一同在工厂上班的女孩小何是情敌关系,对小何抢了自己的男朋友之事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小梅发现前男友与小何在宿舍里过生日,非常生气。伙同多名民社会人到宿舍里对其打骂,言语羞辱。甚至逼迫前男友强奸小何,并拍下视频。小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了解这3个例子后,相信大家对女性构成强奸罪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现在谁还敢说求推荐,绝对配合的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女的强奸男的构成什么罪呢?

正如前面所说,咱们男的也是有贞操的,可不能随意承认凌辱,至少给个说法。女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构成什么罪名呢?

或许是立法机关听到了广大男同胞的呼唤。将男人纳入到了强制猥亵罪保护范畴,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甚至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实强奸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伤害。

很多老阿姨喜欢小鲜肉,甚至喜欢不满14岁周岁的小鲜肉。小鲜肉表示:阿姨,我不想努力了。注意咯,与不满14周岁的男生发生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罪行。严格意义来说,人家可不是男生,而是男童,幼童,宝宝。

但愿我的分析对您有帮助,也欢迎大家说说遇到的此类真实案件。

其他网友回答: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个20岁的夜总会服务员,男性的,被他的老板,一个50多岁的富婆侵犯了。这能不能够说是强奸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女富婆将这名男性服务员带到房间里,给他一杯水,服务员不知情,两三口就把这杯水喝下去了。

几分钟后,服务员的意识越来越迷糊了,但发生什么事情,他还是清楚。富婆对她动了手脚。

事后,服务员鉴于生活的压力,怕丢失工作,所以也不敢怎么反抗。

哪知,富婆变本加厉,有一天,她带着她的女闺蜜,也是50岁左右。以工作的理由将服务员约到一个地方去,然后又将服务员欺负了。

男服务员觉得这样下去,自己早晚都得被折腾死。于是他报警了。警方来了,富婆却否认。警方要求服务员提供证据,男服务员不服气,到现在哪有什么证据,而且怎么去取证呢?

最后结果,可想而知。

还有一个案例:

一个刚毕业的名牌大学生,在一个聚会中遇到了一个离婚的女人。男学生长得潇洒帅气,女人虽然年过40,但保养得很好,谈吐不凡,身材也不错。

那晚,他们都喝了酒,女人要求大学生送她回家。

到了女人的家里,大学生本想回家。

女人却动手动脚。

大学生回家时,女人一改刚才的温柔,严肃的对大学生说,我已经把刚才的场景录下来了。你该知道怎么做。

大学生一脸无奈。

随后的日子里,女人频频约会大学生,一有不顺,她又拿出录像来威胁他。

那段时间,大学生被她弄得焦头烂额,工作上也一塌糊涂。

女朋友也离他而去的。

大学生很痛苦。

可他又能怎么做呢?

据相关法律,男人违反妇女的意愿进行违法犯罪,可以判处强奸罪。可女人违反男人的意愿进行违法犯罪,却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如果男人在这个过程中受伤害了,最多只能犯了故意伤害罪而已。

上面这两个例子,难就难在如何取证,即使能够取证,也不能判为强奸罪。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女性对男性的侵犯是强奸。

田厝寨认为:

男人有时候也是挺危险的。

1.男人要洁身自好。要有底线、有原则,控制好自己,要懂得自律,严于律己。

2.男人要远离是非女人。把眼睛睁大,看清这个世界,特别是那些有诱惑性的女人,他们的目的性都很强的。

3.男人要多留个心眼。要避免在晚上,特别是深夜,在酒吧,或者单独与对你有企图的女人相处一室。要时刻提防对你有企图的女人与你单独时,给你喝的饮料,给你吃的食物。

其他网友回答:

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我有一个堂姐就因为她的一时糊涂,最后被判了3年,下面我就讲一下我堂姐的经历,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会学到很多东西。

我堂姐是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家庭条件优越,而且长相非常甜美,一直是叔叔的掌上明珠。

也正因为她从小就被宠爱,除了学习,堂姐在生活上基本就是一张白纸,用叔叔的话讲,将来嫁一个好人家就行了。

就这样,毕业后的堂姐,顺利的进入了一家知名公司,当大家都认为堂姐可以平步青云一生的时候,殊不知,这才是危险的开始。

堂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男友,这个男友同样是名校毕业,比表姐大2岁,长相也是非常标致,标准的“美男子”。

他们两个是经过同事撮合在一起的,郎才女貌,叔叔和婶婶非常满意这个准女婿,但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个准女婿其实不是一个好人。

而他的不好也把表姐带进了深渊,下面我就讲一下,堂姐是如何被这个男友坑害的。

有一次,堂姐的男友连续两天没有去公司,堂姐打电话也没人接,担心男友出事,堂姐打了车,直奔男友的住处。

“铛铛铛”,几次敲门之后,屋内没有反应,堂姐焦急的在门口徘徊,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走进了楼梯间想着能不能等到男友。

大概过了5分钟,男友家的门开了,堂姐听见门响了,正准备进去的时候,突然听见屋内有人喊救命,堂姐有些害怕,于是就在楼梯间等待着。

仔细听过之后,堂姐确定是有人喊救命,而且还是个女人,堂姐下意识的反应,是不是男友的姐姐,因为男友前几天跟她说姐姐要来待几天。

堂姐这个时候,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脱下了高跟鞋,静悄悄的走向男友家的门口,一步两步,堂姐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

正当堂姐把门推开之后,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男友正在用胶带捆绑着一个陌生的女人,而刚才那个门也是这个女人开的,男友可能太着急,没有注意门是开的,也没有注意门外有人。

就这样,男友的罪行被堂姐看见了,这时候的堂姐想走,但已经没有机会了,男友直接把门反锁,背靠着门,问表姐为何会来。

表姐磕磕巴巴的说,是因为担心他才来看看的,男友这时候也没有什么隐瞒的了,把自己的罪行都一一说出来了。

原来这个女人是男友通过网络认识的,这次因为和这个女人发生分歧,一直没有谈妥,心存歹念的男友,最后就动手了。

而堂姐这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她的男友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对堂姐威逼利诱,表示如果表姐听话,那么他就不会对堂姐做什么不利的事,如果堂姐把这些事情都说出去,那么他就以威胁家人安全为由,吓唬她。

一向娇生惯养的堂姐哪见过这个场面,一顿威胁之后,也是表示绝对不会说,并且说话卑微的像一个小狗,只为自保不受伤害。

就这样,撞见男友秘密的堂姐和那个陌生的女人被囚禁在了房子里,在被囚禁的过程中,堂姐和那个陌生女人整天被男友欺负,他们的身体也受着摧残。

大概过了2天,叔叔给堂姐打电话,说让堂姐回家吃饭,婶婶做了好吃的,堂姐这头接电话表现的非常镇定,因为男友拿着锤子就在旁边,如果说错话,堂姐可能就会受伤。

堂姐跟叔叔撒了谎,说自己去南方出差了,大概1个月左右能回来,寒暄了几句之后,叔叔挂断了电话。

随后堂姐的男友也是给公司的领导打了电话,意思身体不舒服想请一阵假,然后逼着堂姐也请假,堂姐只能顺从,他们纷纷得到了批准请假。

大概过了5天左右,堂姐的男友突然提出一个要求,要求堂姐约她的一个闺蜜来到男友家,堂姐心中的恐惧已经占据了她的内心,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在经过缜密的计划后,堂姐的闺蜜如约而至的来到了男友来,为了确保自己的计划成功,堂姐的男友还特意把家中给收拾了一下,把那个陌生的女人还给藏了起来。

就这样,在吃饭期间,堂姐的男友露出了真面目,而且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还要求堂姐帮她控制住她的闺蜜,堂姐惧怕男友的恐吓,最终“帮助”男友完成了这个过程。

就这样,他们整整经历了大概13天,有一次一个偶然机会,那个陌生女人,得到了一块白布,她咬破自己的手指,上面写着房间号,求救。

如果成功就会获救,如果不成功很有可能会一辈子都出不去,因为堂姐的男友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好人有好报,当天晚上6点左右,门口有敲门声,堂姐的男友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一直都不敢去开门,据堂姐回忆,大概过了5分钟,门一下子被撞开了,很多警察冲了进来。

3个女人被营救了出去,堂姐的男友被成功抓获,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堂姐闺蜜把堂姐的所作所为都给供了出来,堂姐也被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因为她协助了男友实施犯罪,但因为她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犯的罪,所以她最后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而对堂姐男友的审讯过程中发现,她的男友以前还犯过命案,看来,这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们一定要在生活中充满警惕,防止自己被侵害。

从堂姐的这个事情,相信大家对这个女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了新的认识。

如果单纯的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那么在法律中最多就是被判定猥亵罪,因为我国对于强奸的定义是,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情况下,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和女性发生关系,而这里我们要注意,受害主体是女性,不包括男性,所以单纯的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不构成强奸。

但堂姐因为协助了男友去侵害别的女性,那么堂姐就有犯罪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虽然现在很多人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但随着时代的改变,很多男性其实也是弱势群体,我们一定要一视同仁,不能对男性带有偏见,你们认为呢?

其他网友回答:

网传曾经在成都九眼桥有人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

十多分钟后,女子强暴完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虽然事情不知真假和原因,但相信世间之事无风不起浪。

那么女性对于男人做出了这种事情应该不应该算强奸罪呢?很多人一定觉得应该是算,但是结果很遗憾。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女性不会构成这个罪名,因为这个客体指的是女性,保护的也是女性的权利。是指利用强行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零距离接触,或者主观故意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孩发生这种关系,

本质来说我们的法律是对于人们错误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于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见于女性是弱势群体所以才有了这个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平以及更好发展的。但是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健全。

我认为男人和女人之间发生这种接触更多是在道德角度来界定。从某种意义来讲这本是人作为动物的一种本能和原始的需求。

就本质来说不是谁对谁错,但是就因为我们人类是有智慧有思想的,这样的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精神和身体上不可估量的损失。

目前来说肯定女性是没有这个罪名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见识不断改变,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有些女性也越来越开放,有些不遵守规则也开始做出让人无法理解的事情。

前段时间一个男的参加牌局被三个女性玩弄导致死亡的事件被吵的沸沸扬扬。

也因此应该引起大家的反思,其实男人有时候也需要保护,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而言显然有些时候对于男性也应该有同样的效力。

毕竟现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是男的过早接触这些东西同样会他的身心造成不好的影响。

所以我个人觉得将来也应该有这样的保护方法。

毕竟法律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的,无论是谁侵犯别人的利益都该受到惩罚。不管男的该是女的。

结语:目前来说女性是没有强奸这个罪名的,但是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我们认知的不断改变我们相关方面的规定也会越来越健全。只要是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我都应该支持。没有人能够凌驾包括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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