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如果是被水杯、石块等砸到,很难确定责任人我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一条狗都无法确定主人,那就是这栋楼,特别是房东的问题了。为何?
因为整栋楼不可能没人知道这条狗是谁养的。但他们就是不说,因为觉得事不关己,说白了,就是麻木,冷漠,就是欺负受害人和他们家属能力有限,无法有效取证,整栋楼,特别是房东,要为自己麻木和冷漠买单。
关于高空抛物砸到人,在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时如何处理,其实我国侵权责任法早有规定。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那整栋楼谁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
首先,一楼的住户是不用赔偿的,可以首先排除。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他们家养的狗跑到楼上跳下来,但这种可能性需要受害方证明了。
其次,该栋楼如果是一梯多户,没有面向事故发生路面的住户统统不用负责,除非有其他证明。
最后,由于狗是活物,无法确定它是自己跳下还是被人抛下,所以即便有住户能提供不在家的证明,也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跳开这个追责的问题来讲,其实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应该还可以更多:
狗是活物,特别是大狗,为其找到自己的主人有那么困难吗?整栋楼难道就没有人知道一条大狗是谁家养的?特别是房东,他应该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有个大致了解的。但为何受害人就是找不到准确的肇事人?第一是冷漠,第二是怕惹麻烦,第三,受害人自己能力有限,当地街道组织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帮忙。整栋楼,都要为个别住户人性的冷漠和麻木付出代价。
当然,这是因为这次是狗,找不出主人的情况实在是太不合情理,如果是高空抛物,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让其他住户担责的话,法理上有法律依据,但是情理上的确对其他住户有点冤。所以,我个人认为,对该类案件,能否让司法机关尽快介入进行取证,解决受害人取证难的问题,又能尽可能让无辜的住户免予承担不明之责。
其他网友回答:罪魁祸首当然是狗及其主人,但如果无法查清狗主人是谁,那么该栋住宅所有住户就成了冤大头,毕竟被狗砸成瘫痪的女人是可怜人。
据报道,2018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一栋厂房外,47岁的女子张云(化名)在行走过程中被一只从天而降的黄白色大狗砸中脖子及肩膀。张云被砸翻在地,后来被送进医院ICU治疗,诊断为“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目前生活无法自理。
因事发后涉事犬只不知所踪,也一直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张云及家属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该栋厂房的房东及楼内多名用户告上法庭。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张云及其家属是可以起诉所有住户的。在法律上,这种案件叫做高空抛物的侵权纠纷,如果能够查清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始作俑者的,那么就由他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能查清的,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由所有可能的加害者,即该栋住宅的所有住户惩罚侵权责任。
事到如今,张云已经高位截瘫,各项赔偿费用肯定会有百万之巨。如果最后不能查清是谁家的狗,这十多名住户也不能自证清白的,那么就很有可能由他们分担百万赔款了。
只能说,狗及其主人实在可恨!
其他网友回答:2018年4月15日14时,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一名路过的女子被砸中,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世,大狗离开现场,不知所踪。
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谜。
广州47岁女子被大狗砸瘫无人认责,她把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是否合理?
从建筑物的所有人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上来讲,是合理的。
为什么?
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条款的使用包含了三个意思:
1、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
如果被砸伤女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厂房哪个建筑单元坠落的大狗,就能查清大狗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是谁,那么,就由大狗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对被砸伤女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砸伤女子不能证明厂房的哪个建筑单元坠落的大狗,不能证明大狗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是谁的情况下,使用这一规定。
2、厂房建筑单位内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以通过自己不在家的证明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自己出差了;自己在工厂里工作等等。
是否有电梯,或者其他的录像设备,如果有,就可以调取录像,查看大狗的行踪。看看大狗是在哪一层出的电梯,有没有人领着它,等等。
3、厂房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是受害人通过证据证实了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是致害者。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承担责任,这是法律上价值的取舍,不能让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回答仅针对问题本身,因为不了解厂房的具体情况及住户情况,无法做具体判断。
一点浅见,欢迎商榷!
其他网友回答:女子将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既合理也合法。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其次从逻辑上面来说,被砸中的一方很难确认究竟狗的所有权人是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住户自证清白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将举证责任的难度转嫁到可能侵害人的身上,也能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来说,女子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既合理也合法。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但是始终总会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抛物时很难砸到人,这种侥幸心理引发的悲剧并不少,基于此还是劝告那些喜欢高空乱丢东西或者在阳台饲养宠物的人,切莫继续害人害己。
其他网友回答:女子被大狗砸瘫无人认责,狗主人才是罪魁祸首,狗主人才是亏良心的。狗跑了,狗主人难道跟狗一样也都消失了?
但是女子是无辜的,其遭受这“天降横狗”,一辈子只有在轮椅上度过了,损失巨大,怎能弥补?
该女子万般无奈,只有将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这一举动对其他不是狗主人的住户看似不公平,但是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对于这一案件,可以参照这条规定进行处理。既然找不出狗主人是谁?那么整栋大楼的住户都有嫌疑,都是该建筑物的共同使用人。如果不能够证明狗不是从自己住户处窜下去的话,那么该住户就应当承担共同的补偿责任。
这是法律的规定,女子这样起诉完全也是合理的。
不过有一点应当说明:整栋楼的住户并不是说只证明自己家没有养狗就能推脱侵权责任了,有时候你家没有养狗,但是并不能够保证狗不是从你家里窜出来的。
所以说,这么多的住户要想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也是很难的,他们只有自认倒霉了。但是最便宜的就是狗主人了,他该在背后偷着笑了。
其他网友回答:<2>当然是合法的。已经有许多类似的案例。法律这样规定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1.高空抛物侵权的案件,行为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这类案件最大困境在于,受害人无法或者难以证明具体的侵权者是谁!如果能够证明,则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赔偿,具体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犯罪。
2.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不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因为抛物的地点是厂房而不是小区。
如果是小区,则往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来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所有存在抛物可能性的户主的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厂房来说,则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来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是厂房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小区发生的高空抛物的的类似案件:
1.2017年7月2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市民卜某某被高空抛物(红心砖头)砸中致死案,楼个28栋1单元除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都成为了被告。
2.湖北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武汉中院驳回陈某某等47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事发地附近3个门栋的80名住户按份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
4.“大狗”这一“物件”对于查明具体侵权人应当是有利的
此类案件中,最长出现的状况是受害人被砖头、花盆这样的不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的物件砸伤,受害人想要找到具体的侵权者,难度是极大的。而广州白云区这个案件,受害人是被“大狗”砸中。不得不说,大狗这一“物件”还是具有相对比较明显的辨别能力的,对于找到具体侵权人来说,应该是比较有利的线索。厂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谁是具体的侵权者,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为什么做出如此“不公平”的规定?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弱者。在立法者看来,此类案件让被侵权人证明实际的侵权责任人的难度极大。如果非要受害者举证明确具体加害人,才能获得司法救济,无疑是勉为其难、雪上加霜。但是很多人认为,这类案件中实际侵权人往往只有一人,法律这样规定,对于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又并非是实际侵权人的业主等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们无法否定这种“不公平”的存在。但是立法者为什么作此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判决中的说理部分予以阐释。案号: (2016)鄂01民终3752号
法院认为:诚然,此类案件从表面来看,实际的侵权人往往只有一人,绝大多数户主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商业保险尚未能全面深入展开,社会保障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对于无辜的受害人予以保护,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视同仁。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某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所有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所有可能成为受害人的业主的特殊保护。
其他网友回答:不但不荒谬,而是合法的!这就是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原则的典型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 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狗从这栋楼掉下来,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不能确定行为人的,由该栋楼住户全体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这不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有类似条款。
1.为什么能这么告?这种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没错,真的可以这么做。对于高空坠物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狗作为一种从高空坠落的物,砸中女士后,本应该由狗主人来对伤者进行赔偿,但是,现在狗主人这个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所以该女士将可能是狗主人的整栋楼业主和租客告上法庭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是不是被告上法庭就得承担责任?
不是的。从上面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被告上法庭的业主和租客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具体怎么证明?情况有多种,我目前能想到的就有:阳台有围护栏(大狗出不去那种),家里人对狗毛过敏没养过狗,案发时人未在家且门窗紧闭等等。
对于被告上法庭的无辜业主和租户来说,与其抱怨,不如好好想想怎么证明事情和自己无关,这样比较切合实际。
其他网友回答:和法。是这个楼上养的狗就和法。应为现在人都学怀了。看见需要帮助的人。也不帮助!告一下对着呢?有些小区里的狗狗太多了,。也不栓。咬柱人也不负责任。就装不知道。不说就算了。